南宁市青秀区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 项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5-03-09 23:03:43
为逐步加强我城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政府令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流程监管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430号)等法律、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城区工作实际,制定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青秀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包括可产生新增耕地或以提质改造耕地为目的实施的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垦、旱改水等项目。
具体地类以项目类型要求为基准;应选择交通相对便利、水源充足、土壤质地较好、现场坡度平缓、保水保肥能力较强、土地权属清楚的未利用荒草地、低效废弃园地、稀松低效残次林、滩涂地等。凡是利用低效废弃园地、稀松低效残次林、水域等进行土地整治的,必须向有管辖权利的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出具相关证明),待其同意后才可以进行立项。
单个地块面积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对于补充耕地图斑报备面积要求;国土调查坡度和实地坡度均应小于25度。对于地形坡度大于15度(含15度)小于2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可以开垦,根据农业生产要和农民群众意愿确需开垦的,应经市级、省级复核认定后方可实施;耕地土壤符合或通过合理措施实施整治后可符合有关标准和耕作要求。垦造水田及旱改水项目应具备长期稳定的灌溉水源,自流灌溉条件满足水稻种植季灌溉的需求,不得采取主要靠抽取地下水方式来灌溉。项目应参照水土保持有关要求进行实施。
2.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国家级及省级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敏感或生态脆弱区域;
(一)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由城区人民政府委托国有企业承担。项目业主要做好项目整体谋划和实施协调,强化日常监管,按照评审、招投标、监理、审计等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和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和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实施过程中需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因客观条件影响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批复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其他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做好项目实施监管工作。
(二)强化耕地数量与质量。补充耕地项目应通过公开对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新增耕地数量与质量认定,确保新增耕地指标可靠、质量等别有提升,杜绝弄虚作假虚增耕地行为发生。
(一)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城区自然资源局按照项目流程与工作职责,会同财政、农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严格按照验收规程开展项目验收,对竣工验收所有的环节应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业主应责成实施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到位。
(二)市级验收获得批复后,项目业主要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将施工资料做整理归档,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移交至城区自然资源局存档。
(三)城区自然资源局依据项目立项和验收批复、新增耕地数量及耕地质量等别,逐级报市、省、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完成备案入库。
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一般分两阶段、两管护主体进行,第一阶段管护一般由项目承建单位担任主体,第二阶段管护一般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主体。管护主体负责做好项目基础设施管护、种植管护。补充耕地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将补充耕地项目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地块位置、验收地类、图文信息、施工材料、监理材料等)报备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一)第一阶段管护。补充耕地项目验收通过并入库后,项目业主应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管护协议,管护期不少于3年。管护协议应明确管护职责、措施、标准、管护经费以及期限。
管护期内应根据补充耕地项目类型要求,保持持续耕种状态,不得抛荒,确保耕地地类不改变。管护内容有水源工程设施、灌排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田坎护坡及道路设施、种植管护、地力培肥等。
(二)第二阶段管护。第一阶段管护结束前三个月,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地块现状处于与验收地类一致的情况下,将项目完整材料移交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1个月内逐地块核实确认并签收完整项目资料后,待第一阶段管护正式结束后,开展第二阶段管护。
第二阶段管护为长期日常管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项目类型,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及时种植,并将项目地块管护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项目真实性。也可以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利用市场方式,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落实后期管护。管护应根据补充耕地项目类型要求,保持持续耕种状态,不得抛荒,确保耕地地类不改变。管护内容有水源工程设施、灌排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田坎护坡及道路设施、种植管护、地力培肥等。
(三)日常巡查。结合田长制巡田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已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实地巡查,查看补充耕地工程设施管护、耕地利用现状等情况。巡查时,应当留存照片(照片应含有水印,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时间、地块名称、经纬度等信息)等影像资料,并填写巡查记录台账。对不符合后期管护要求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告知或组织具体管护主体及时整改到位。
城区各有关部门应对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论证、勘测设计、预算、实施、验收、报备入库、后期管护、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管,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放心可靠、生态安全。
(二)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补充耕地项目资料审查、选址论证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协调上级部门,将入库后补充耕地数据及时上传至邕护田;林业部门负责做好补充耕地涉林论证工作。
(三)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做好补充耕地质量调查、土壤调查、地力培肥、种植监测,配合做好补充耕地选址论证、检查验收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项目灌溉水源等水利设施的审查和指导工作,及相应的水土保持工作。
(六)各镇、仙葫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配合或直接参与(参照本文的管护规则)辖区内补充耕地项目地块的施工、种植与管护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如本实施意见与上级部门文件冲突或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请按上级部门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