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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实施建议》的通知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5-02-02 12:38:28

  为规范和改进全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市局依照国家、省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实施建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为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以上财政投资、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二)农村土地整治要统筹规划,聚合资金,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安排、组织项目选址踏勘、项目立项审查(含省级项目的初审)、项目汇总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含省级项目的初审)、对市级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对省级项目实施监管、项目设计变更批复、项目验收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选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初验、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项目信息报备等工作。

  各级土地开发整治机构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下,承担项目管理中的相关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直接由市局及市土地整理中心承担实施的项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的工作相应由市级承担。

  (四)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切实担负起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的主体责任,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水务等相关部门抓好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矛盾调处等工作。

  (五)承担项目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与预算编制、工程监理、审计、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和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备案。市土地整理中心按上级有关规定负责诚信考核。

  (六)对中介机构和工程施工单位的选定,按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对项目主要设备和预制件实行集中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应按规定招标。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九)土地整治项目应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基本农田口粮田重点区域。

  1.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制定项目安排计划。

  3.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土地整理中心、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项目选址踏勘,实地核实确认申报的市级项目区并初步确定省级拟申报项目区。

  4.市国土资源局将初步确定省级拟申报项目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核实,确认申报项目区。

  5.县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规定选取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政府已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除外,下同)。

  6.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交通、水利、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相关部门分别出具论证意见。对通过论证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项目立项申请。

  7.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项目申报相关资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受理项目资料。

  8.市土地整理中心在项目资料合法齐全后,开出受理回单,同时将受理情况报告市国土资源局。

  4.项目区位置图、万分之一国际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项目实施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图(用红线标注项目实施范围);

  (十二)项目申报资料受理后,市土地整理中心在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的监督下通过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和投资估算进行技术审查,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技术审查意见书。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立项审查,通过审查的市级项目,批准立项;通过初审的省级项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十四)项目立项后,县级土地整理机构应依据立项批复和相关技术标准,按规定选取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进行项目区现状测绘,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十五)项目设计方案应广泛征求项目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项目设计编制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在项目区进行公示。

  (十六)项目设计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十七)项目设计和预算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和指导施工的需要。

  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塘坝等单体工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十八)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项目设计文本、预算文本、相关图件和附件资料报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受理项目资料。

  市土地整理中心在项目设计资料合法齐全后,开出受理回单,同时将受理情况报告市国土资源局。

  (十九)项目设计和预算资料上报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市级项目的设计成果进行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中,发现项目测绘或设计成果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符合要求的,取消项目安排。同时,对存在问题但予以保留的项目责令改正,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

  (二十)项目设计和预算资料受理后,市土地整理中心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技术审查,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技术审查意见书。

  (二十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市级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设计预算批复,同时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申请下达项目资金预算;通过审查的省级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申请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二十二)市级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项目建设任务书相关资料的准备。

  (二十三)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组织领导机构,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十四)县级土地整治机构依据项目设计和预算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二十五)目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由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按规定选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制定工程监理方案,并报市级土地整治机构备案。

  (二十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招投标法律和法规级相关政策的规定,具体确定项目施工招标方式。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应按规定选取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承担实施工程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项目标段划分应符合相关规定,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发标工程量必须与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完全一致。

  (二十七)工程监理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确定后,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应分别与相关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

  (二十八)项目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做好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服务工作。

  (二十九)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确定项目经理和相关技术人员,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三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

  (三十一)项目建设任务及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省级项目涉及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新增耕地面积调整以及增加田间道路工程和减少土地平整工程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省级项目的其他变更和市级项目的设计变更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设计变更的规定办理。

  (三十二)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项目立项机关报批。

  自预算下达之日起2年内未完工的项目,停止项目实施,按规定追回项目资金,另行安排。

  (三十三)市土地整理中心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招投标工作,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稽查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加强项目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及时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三十四)项目立项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做好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调查。

  组织村、组对权属界线现状进行指界确认,对拟拆迁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坐落等逐一进行登记。

  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征求村组、村民意见,确认权属现状,并在权属现状(勘界)图、地籍资料上签字盖章。

  拟实施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需调整的,应组织双方村、组签订同意调整权属初步意见。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整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逐一签订土地使用权初步意见。

  (三十五)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凡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编制详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项目工程布局设计完成后,必须对新的权属界线予以定位,制作既有权属界线现状又有新权属界线的权属调整图。

  (三十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公示、公告,无异议后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三十七)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对新的权属界线采用坐标实施定位,埋设拐点界桩,严格按定位的权属实施工程。

  (三十八)施工前或施工中发现新的权属界线确因设计原因无法实施,需要重新调整权属界线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再次征得双方村组、村民同意,与村组签订变更协议。编写变更权属界线报告和制作新图件报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十九)项目工程完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对新的权属界线和已拆建筑物土地进行验收,在新的权属界线图件上加盖权属确认章,制作权属、地类变更调查记录表,并协助和指导村组按签订的权属调整方案搞好土地归并、土地分配等工作。

  (四十)项目验收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新的权属界线及时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并进行土地登记变更发证工作,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按规定注销土地使用权。

  (四十一)县级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初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四十二)工程实施结束后,县级土地整治机构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水利、交通等方面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以及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进行工程验收。

  (四十三)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应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或其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办理工程结算,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开展财务决算审计,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初验。

  (四十四)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初验,对工程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成其土地整治机构限期整改。同时,完成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整等工作。初验合格且完成相关工作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出具项目初验报告。

  (四十五)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完成项目初验后,应及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实测图、工程验收报告、项目初验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工程监理总结、设计变更和批复及其他相关资料。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还应按要求准备好项目立项、设计和预算、招标、实施、监理、土地权属调整、土地变更调查记录、会计账簿和原始凭据等相关资料,以备验收查询。

  (四十六)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组,组织全市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验收组下设工程小组和财务小组。市国土资源局耕保处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协调,工程小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财务小组由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处负责组织。

  (四十七)工程小组负责核查设计实施及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施工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工程后续管理及效益情况等,并提交技术评定意见;财务小组负责核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会计账簿、原始凭据、资金使用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财务档案管理情况等,并提交技术评定意见。

  (四十八)验收组在审查工程小组和财务小组提交的技术评定意见、项目地籍管理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出具项目验收意见。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四十九)项目必须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实行网络全面全程信息报备。

  (五十)项目各阶段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填报,并提请省国土资源厅对各阶段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负责信息报备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确保备案信息及时、准确、真实。

  (五十一)项目预算下达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信息报备;项目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阶段信息报备,对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季度报备,并于每个季度首月完成相关信息报备;项目验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阶段信息报备。

  (五十二)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的各类信息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五十三)市国土资源局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联合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建立项目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管理中失职、渎职,甚至伙同实施工程单位、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十四)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整治机构应当建立项目实施定期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中介机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信息公布和反馈平台,及时按规定公布有关信息,受理相关建议意见。在项目区设立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和市土地整理中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项目质量的监督。

  (五十五)市国土资源局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分别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与奖惩。

  (五十六)县国土资源部门及市、县土地整治机构应建立对项目测绘、设计、招投标代理、监理、施工、审计等机构的诚信考核制度,切实加强从业管理。

  (五十七)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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