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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小知识耕地保护知识100问(第十二期)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5-01-07 16:52:28

  一是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土地以及别的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等。二是非法占地的行为,具体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等。三是破坏耕地的行为,具体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等。四是非法批地的行为,具体包括: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用途批准土地;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违法违规供地等。五是其他土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的;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等。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律规定,从行政法律责任方面而言,要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违法占地的行为人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从民事法律责任方面而言,非法占地造成土地破坏的,非法占地人要恢复土地利用状态,赔偿相应的损失。《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地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并不能作为判定用地是不是合乎法律的依据。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的翻新、翻建、新建行为,一律视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2)《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耕地应当大多数都用在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2021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模和范围外擅自退耕还林还草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理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导致非常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能够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就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搞非农业建设,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住宅等,或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的。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最重要的包含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破坏耕作层的非农设施。

  (3)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耕地建设各种类型的房屋的行为。包括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以及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房屋。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2020年7月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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