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4-10-05 06:47:11
本章是关于沙化土地治理制度的规定,与预防制度一样,治理制度也是防沙治沙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全章九条,从第二十三条到第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并针对公益性治沙、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群众性治沙、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及单位责任治沙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沙治沙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各项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规定。
实践中治理沙化土地的技术措施模式是多种多样的,目前总结和采用的技术措施有100多项,归纳成为治理模式则主要有:沙地飞播造林模式,封沙育林育草模式,沙地生物经济圈综合治理模式,防风沙障造林模式,铁路防沙造林模式和草方格沙障治沙模式。不一样的地区由于自然经济条件的不同,所采取的治理模式是不一样的,有些地区能采用较单一的模式,多数地区则需要采取几种模式的组合,这些都需要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真实的情况因地制宜地来确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加紧落实。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别的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任部门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益性治沙活动的规定。
一、土地沙化地区多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弱,需要鼓励社会力量投入人力和物力,进行公益性治理,这些地方也有大片的沙化土地可供开展公益性治沙活动。应当在自愿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调动广大人民参加治理沙化土地的积极性,满足广大社会和人民从事公益事业的愿望。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风沙危害的认识也在提高,广大公民、单位和企业十分热心于治理风沙危害,自愿出资出力,在风沙肆虐地区,开展植树种草活动。为了保证这些活动的有效性,法律明确规定予以支持鼓励。
二、第二款还规定了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要采取具体扶持的措施,负责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和治理部署,圈定具体治理场地,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适合种树的地方种树,适合种灌木的地方种植灌木,适合种草的地方应当种草,并负责提供无偿技术指导,包括实施规划咨询、种苗落实和技术帮助等等。
三、第三款规定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想在哪里进行就在哪里进行,也不能想怎么治理就怎么治理,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等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做治理,当然作为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治理者的愿望和意见,但无论何种情况都要符合当地的防沙治沙规划,符合当地的自然客观条件。对于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来说,规定考虑到大多单位和个人不在沙化土地地区长期生活,是属于阶段性参与治理活动,也不能长期在该地区从事治理后的管理活动,而治理活动是一个长期的不能间断的过程,需要不断地管理和保护,真正实现三分造七分管,这样治理才能有成效,因此第三款还规定了治理者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植被委托别人管护,委托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对于没有合适委托对象,或者不方便委托的,可以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由他们来确定管理人员、方式和方法,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一项责任,应当切实执行。
四、公益性治沙的活动如列入政府工程项目的,还可以得到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政扶持,符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享受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群众性治沙的规定。
一、目前我国沙化土地的利用从权属上看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但是在目前条件下没有利用,也未确定使用者,如大沙漠和戈壁等;二是虽然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但是已经确定了土地使用者,如大草原、大森林等;三是集体所有和使用的土地。在我国一些自然条件比较好的沙化土地地区,大部分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都明确了使用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而生活在沙区的广大人民群众也都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这条规定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治沙活动。他们要从这些土地的使用中获得收益,他们也就有义务对于发生沙化的土地进行治理。这是他们的义务。如果他们本身确实无能力治理,可以委托别人治理,这个“他人”是广义的,不仅是指单个的“自然人”,也包括别的单位或者农村集体等。这些土地大部分已经按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草原法》等法律的规定确定了权属,本法规定内容并不涉及权属确定等事宜,而只是从使用者的角度规定了法律义务和权利,无论所有者是谁,只要是现在使用沙化土地的使用者,就应当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这种委托和合作,需要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这里,执行义务的主体是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但是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承担服务的职能,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发动、组织、引导和检查监督,不断发展和完善技术推广单位等中介服务组织,来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二、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理沙化土地的,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目前,中央政府提供的退耕还林还草补贴是每年每亩补助200斤粮食,20元现金,一次性补助种苗费50元。为增加履行义务的约束力,针对这一条的规定,本法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治沙条件的规定。
一、具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人在自己经营的土地上进行治沙活动,一般是经常性的,小规模的,零星的,当沙化土地已经严重发展时,仅仅依靠这样的治沙活动就难以见效,这时就需要那些不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来进行连续的,大规模的治理。这条首先规定了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但又从事沙化土地治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这是为了防止在治沙活动中和治理以后发生纠纷,损害双方的利益。
二、在营利性治沙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以治理沙化土地为名,实际从事沙化土地过度开发利用的现象。开发者投入资金从事这些开发利用项目,就是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资源条件,以取得尽可能多的经济回报,因此有的治理者全然不顾自然条件的限制,肆意破坏,致使土地沙化更加严重,有的大面积地破坏现有植被,随意开垦,随意撂荒,有些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因此,在沙区加强营利性治理的管理已经刻不容缓。总结实际中的成功经验,法律规定了治理申请制度。
三、营利性治理申请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目的是通过治理申请表明治理者已合法取得沙化土地的治理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治理申请审查以保证合法、公平地取得沙化土地的治理权。二是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制定项目治理方案,解决治理、保护和利用的科学性问题。在对一片沙化土地进行治理前,由有一定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技术推广单位,对将要实施治理的沙化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根据实际自然条件和治理者的治理能力(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做出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对治理的范围、治理需要达到的目标和相应需要的时间、治理需要采取的主要技术手段和措施、治理后土地的保护利用计划以及治理用水计划等做出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在治理方案通过申请审查以后,治理者和防沙治沙主管部门将共同按照这个方案分别实施治理和监督管理。这样的治理、保护和利用都有一个科学性,并符合每个治理者和实际自然条件情况的依据,从事治理和开发利用的科学性则有了根本的保证。三是审查治理者的实际经济能力,即治理者是否具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根据资金能力判断和确定治理者治理沙化土地的面积,杜绝乱占土地、围而不治现象的出现。
第二十七条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范围界限;
(二)分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三)主要治理措施;
(四)经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同意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
(五)治理后的土地用途和植被管护措施;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沙化土地治理方案具体内容和条件的规定。
一、营利性治沙的治理方案具体包括将要治理的沙化土地的面积,边界四至范围;每个治理阶段的目标和治理的时间;分别需要采取的主要技术措施;治理用水的需要量和来源;完成治理后计划的土地用途,是建设成为草原用于畜牧业,还是造林植树,或者是用于耕地,或者综合治理利用,农、林、牧用地各自所占的比例,以及范围内所有植被的管护责任和措施等等。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任部门通过治理申请的审查,确定治理者、治理范围、治理方式和途径等事宜,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保证治理的有效性,控制盲目开发利用,促进治理者加大治理力度,尽可能缩短治理时间,争取早日投入开发利用,在保护环境条件基础上创造新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治沙的治理者义务和权利的规定。
一、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治理方案是一个法定的方案,它既是一个治理的技术方案,也是行政主任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和标准。治理的成功与否,就是要看治理者是否按照治理方案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按步就绪地实施。治理方案落实了,治理就有成效,治理方案不落实,治理也就不会有成效。因此,本条第一款把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作为治理者的法定义务规定下来,并在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第二款,从保护治理者的合法利益出发,规定了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为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本法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落实。
第二十九条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治沙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的规定。
预防土地沙化和治理沙化土地的根本目的是充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有效地利用沙化土地,实行治理后的验收制度,是保证沙化土地治理一片,成功一片,投入开发利用一片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检查验收,将治理与开发利用在时间上区分开来,在保证自然环境条件达到开发利用的承载能力条件下,对已达到治理方案要求的,验收后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准予进行开发利用;对尚未达到治理方案要求的,要求继续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直到达到治理方案规定的要求为止。为保证该项制度的实施,本法在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沙化土地地区相关的单位治理责任的规定。
防沙治沙是一件造福社会,惠及子孙的大事,需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地投入到这项事业中来。法律规定对于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实行责任分解,任务分解,各单位对自身周围的沙化土地负有法定责任。既然是法定责任就是强制性的,是一定得完成的。
第三十一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能采用别的形式给予补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开展集中治沙活动措施的规定。
几十年来的防沙治沙实践证明,农村是开展防沙治沙活动的主战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开展防沙治沙活动的主力军,实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是一条成功的经验。在许多沙退人进的地区,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力量,有计划地集中开展大规模的防沙治沙活动,相比一家一户、小规模地开展防沙治沙活动是十分有效的方法。在实行家庭承包制后,这条成功的经验还可不能应用,在应用中的一系列涉及利益分配的政策怎么样处理?为此,本条规定当地政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安排,统一实施,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林、牧、水兼顾,科学安排利用。在农村取消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后,用什么办法能将农村分散的土地和劳力集中起来?本条规定: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治理活动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在取得经济收益时按照股份或者资本金比例予以分配,也能采用别的形式,如将治理后恢复生产能力的土地优惠承包给参与治理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使用等等办法给予补偿。这样既不增加农民的负担,更有助于调动当地农民参与防沙治沙的积极性,同时也改善了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在这方面,内蒙古赤峰市广大人民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采取上述办法,创造了一系列成功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