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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5-02-16 19:48:45
为加强全市土地整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快速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加,土地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同时,建设用地粗放和浪费问题也较为严重,部分地区存在农村居民点散乱、空心村较多、土地利用率较低等问题。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机结合,挖潜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可以有效缓解当前土地供需矛盾,快速推进城乡统筹发展。通过村庄集中整治,推动农民居住向城镇和社区集中,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布局,改善农村居住条件;通过农田整理,建成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旱能浇、涝能排、集中连片、稳产增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全方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条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整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将其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全方面开展土地整治,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将土地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合理的安排,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土地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2.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切实做到整治前农民自愿、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坚决杜绝强拆和片面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等倾向。
3.坚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重点,大力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建设用地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4.坚持生态保护。土地整治要与旁边的环境相协调,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注重提高耕地质量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充分的发挥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通过实施土地整治,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发展。
1.农用地整治。到2015年,农用地整治不少于65万亩,新增耕地不少于6万亩。其中,农田整理不少于62万亩,新增耕地不少于4万亩;未利用土地开发不少于3万亩,新增耕地不少于2万亩。
2.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到2015年,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不少于6万亩,产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下简称挂钩指标)不少于3万亩。
(一)建立指标挂钩制度。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暂不含工业用地)要使用挂钩指标。
(二)合理使用指标收益。挂钩指标收益大多数都用在农民住房、基础设施等建设,县(市)区、乡镇(街道)可以分别提取5%的管理费用,用于保障项目管理运行。
(三)整合部门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变、集中投入、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效”的原则,充分整合市级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涉农资金,集约投入,集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大多数都用在农用地整理,其中20%用于新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四)设立整治复垦资金。2013-2015年,市政府每年筹集3至5亿元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资金,并与项目所在县(市)区及乡镇(街道)逐级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明确资金归还时间和方式,预先支付挂钩指标收益的50%,专项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土地整治项目复垦验收后,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偿还整治复垦资金或挂钩指标。乡镇(街道)偿还挂钩指标的,每亩价格按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格计算,但归还指标折算总价款不能低于整治复垦资金使用数额。
(五)保障农村用地需求。考虑农村长远发展,合理确定新村(社区)建设规模。整治复垦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村(社区)建设使用建设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部分,预留不低于10%的建设用地面积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满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人口自然增长住宅用地需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节地率原则上不超过50%。新村(社区)建设要合理确定安置区容积率和建筑高度,以便于居民生活、美化新村(社区)环境。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投资的人能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经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依法按程序申报并组织实施。投资者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取得挂钩指标,能自行使用或在市指标管理平台交易,交易所得归投资者所有。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加大合作力度,为土地整治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一)项目立项。土地整治项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评审论证,经市有关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
(二)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立项批准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评审论证。市国土资源、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并确认新增耕地和挂钩指标。
(三)项目实施。县(市)、区政府根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项目区旧村拆迁和新村(社区)建设,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农用地整治。要严格依规定组织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做施工。
(四)项目验收。土地整治项目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验、县(市)区政府初验合格后,按程序组织验收。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市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验收农用地和拆旧复垦区域,核实新增耕地、林地和挂钩指标。市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市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对新村(社区)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等进行验收。村庄拆旧区复垦面积低于90%的不得申请验收。复垦耕地验收合格后,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保护责任。
(一)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组织规划、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科学编制全市土地整治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因地制宜确定土地整治类型,科学编制区域土地整治规划,实现村镇规划、新型农村社区规划与土地整治规划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落实土地权属。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前后要依法对土地、房屋等各类资产进行确权登记,做到权属清晰、无争议。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对涉及以村集体为单位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农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部分,逐一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作为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必备要件,未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或落实不到位的,土地整治项目不可以通过验收。
(三)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土地整治使用或调整使用的建设用地凭土地整治项目批复文件,按项目确认的农村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分别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生产生活保障用地,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先行办理农转用手续。
(四)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监管。土地整治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制度。市监察部门要牵头组织市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项目全程监督,保障项目规范实施。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和跟踪审计,确保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和用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土地整治是一项强农惠农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考虑农民耕作半径、畜禽养殖、居住成本等问题,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保证农民的决策权、知情权和参与权,安置方案一定有村“两委”和90%以上的村民签字同意方可实施。对农户意见分歧大、积极性不高、具有典型独特风貌的村庄,不得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公布),负责土地整治的政策制定、指标交易价格调控、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管理和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构,负责项目选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详见附件2),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土地整治项目顺利实施。
(三)强化责任目标履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土地整治列入年度重要工作,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土地整治出成效、见实绩。对严格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土地整治成效突出的,在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予以倾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不到位、整治复垦资金及挂钩指标到期未归还的,依法停止项目所在地的建设用地申报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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