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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br关于印发《清水河县填沟造地实施方案(试行)》的br通 知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4-09-17 05:37:54

  《清水河县填沟造地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各类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统筹推进“生态修复”与“土地整治”,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有效遏制水土流失,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世界资源和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国策,建立健全固体废弃物治理长效机制,有序开展填沟造地项目,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

  为加快推进填沟造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清水河县填沟造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填沟造地项目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青兼任。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保护自然环境、变废为宝;企业实施、政府验收;适时交易、助力振兴”原则。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利用大宗固体废弃物填充低效利用的沟壑,并实施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的“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因地制宜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具体指我县及周边范围内工业生产企业或从事加工公司,将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和电石渣作为原料按照生态环保达标要求填充至荒沟内,实施填沟造地,进一步遏制水土流失,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种植条件,确保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乡村振兴的目的。

  9.《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

  10.《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11.《自然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自然资源领域的意见》(自然资源发〔2012〕100号);

  12.《一般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9号);

  1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方面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6〕146号);

  1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建议》(内政发[2012]86号);

  16.《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

  1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21号);

  1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内政办发[2015]151号);

  填沟造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有独立法人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实施人”),实施人独立承担项目的可研、设计、测量、施工、监理及招投标等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六项管理制度”(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公告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管理及审计制)执行。

  项目实施人需承担填沟造地工程的永久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确保项目实施后耕地等级、面积、种植条件均有提高。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指标按照6:4的比例分别归属于县政府和项目实施人,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8.实施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的具体方案时应根据综合因素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

  1.项目实施人向清水河县填沟造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属乡(镇)、村委同意意见函;

  2.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做现场踏勘。踏勘完成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出具意见;

  5.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实施人提交的项目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评审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县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备案;

  6.实施人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项目选址、环评、稳评、能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林草、水务等相关手续。

  7.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论证。评审通过后按照《普通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机制标准》(GB18599—2001)和相关法律和法规,对项目的社会影响和工程项目施工采取安全环保措施,并对固废处置场防渗、防洪、防扬散、防流失、防场尘等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

  8.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实施的项目负责协调、组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类项目由项目实施人出资。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人需按照项目设计的具体方案,签订项目实施承诺书,按照相关承诺如期进行项目建设。(四)项目施工。

  项目实施人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报告及土地整治、环保措施等有关技术规范和品质衡量准则组织工程实施,规范和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项目实施周期,从开工到竣工时间原则上不可以超过三年。因技术、水文、地质、环境和不可预见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或延期的,由项目实施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但最长时间不允许超出五年。(五)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公开遴选有资质的单位做复核初验。初验合格后,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项目验收报告,确定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等别。如验收不合格,实施人须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项目实施人承担。(六)项目管理。

  1.项目实施人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不得因项目实施引发新的地质灾害隐患,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环境污染;

  2.乡(镇)负责填沟造地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及补偿,为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取土、用水等服务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辖区内出现偷倒、乱倒现象依法严厉打击;

  4.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评报告审核检查和批复,负责项目实施中环保工程的监督、指导;

  1.项目竣工后,后期安全、管护、治理工作由项目实施人负责;实施人应与涉地村委签订林地、新增耕地的移交管护协议,将项目区所涉土地及新增耕地交由原村委进行管理;

  2.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分配、管理、使用;新增耕地村委及时安排耕种,严禁摞荒,严禁非农化、非粮化;

  3.项目整治验收后的土地经营权,应按项目实施前实施人与当地乡(镇)或村委会双方签署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

  4.因项目实施引发地灾隐患和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由实施人独立承担排查及治理责任。

  1.项目实施人正在实施的填沟造地项目,如需进行项目变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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